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是针对
- 答: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以下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这份以最高检基卖带名义发出的首份配迅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
一号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
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截至今年1月25日,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对落实最高检一号建议作出了批示。浙江省省长袁家军在浙江省检察院报送的《浙江校园安全案件专题分析报告》上亲自批示“完善机制,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
最高检党组已经部署,下一步将联合搏芦有关国家部委,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通过开展专项调研督导、推动建立教职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有效举措,打好落实一号建议的“组合拳”。
问:一号检察建议核心内容是什么
- 答:法律分析: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岩纤渗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粗脊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竖键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